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尹莉。被告程建高。被告林凤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莉与被告程建高、林凤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莉对被告程建高、林凤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建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