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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415-1号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41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斌,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新,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临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亳仲调字第85号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及与(2014)亳执字第00093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的申请。因本案财产处置与(2014)亳执字第00093号案件有关,两案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2014)亳执字第00093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冯 华

代理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