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5号
原告:孙时亮,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覃丽妙,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二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吴刚,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孙时亮与被告吴二强、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时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二强、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时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时亮撤回对被告吴二强、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时亮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君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