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85-1号原告李子銮。原告张俊杰。原告乜雪涵。被告韩龙起。被告淄博万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銮、张俊杰、乜雪涵诉被告韩龙起、淄博万安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韩龙起驾驶、淄博万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C×××××号、鲁C×××××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原告以乜清河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韩龙起驾驶、淄博万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C×××××号、鲁C×××××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