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增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长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佟国文,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长江、佟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0)古经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0年6月3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共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佟国文退休收入43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15年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佟国文的退休收入1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定期提取。本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400元,累计执行给付57400元。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00)古经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