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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长江、佟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于长江,佟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增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长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佟国文,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福裕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长江、佟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0)古经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0年6月3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共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佟国文退休收入43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15年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佟国文的退休收入1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定期提取。本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400元,累计执行给付57400元。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00)古经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田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