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0号
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
法定代表人:朱林芳。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新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烜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