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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行非执字第2号

抚松县环境保护局与崔兆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抚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波,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超起,男,汉族,抚松县环境保护局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抚松县环境保护局职员。被执行人崔兆祝,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抚松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周兆松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人已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抚松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杜景丽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清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