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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113号

杜福彪与李秀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福彪,李秀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杜福彪。被执行人李秀刚,无职业。现在天津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福彪与被执行人李秀刚故意伤害((2012)丽刑初字第20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33433.44元。现被执行人李秀刚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2)丽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