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47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仁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