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魏世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君鸿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魏世军与安徽君鸿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世军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全劳人仲调字第5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杨明瑜助审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