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颜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7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685.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受理费56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要求法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