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83号罪犯姚林盛,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梅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林盛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姚林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姚林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林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16次;2015年1月、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2014年)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证书,符合监狱规定获得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林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林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