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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78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周长锦;张玉钦;上海共跃贸易有限公司;张军;王富明;童宇旺;周赣闽;陈翔其;苏维芹;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项震。被执行人周长锦,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张玉钦,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共跃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XXX号XXX号楼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周长锦。被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王富明,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童宇旺,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周赣闽,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苏维芹,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苏维力。被执行人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翔其。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2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周长锦、张玉钦、上海共跃贸易有限公司、童宇旺、王富明、张军、周赣闽、陈翔其、苏维芹、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