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项震。被执行人周长锦,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张玉钦,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共跃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XXX号XXX号楼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周长锦。被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王富明,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童宇旺,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周赣闽,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苏维芹,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苏维力。被执行人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翔其。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2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周长锦、张玉钦、上海共跃贸易有限公司、童宇旺、王富明、张军、周赣闽、陈翔其、苏维芹、上海碧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政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