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230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干部。被告张某,男,汉族,干部。
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秀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腾 来自:
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230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干部。被告张某,男,汉族,干部。
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秀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