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李维善。
委托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
法定代表人:许秀芹,主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维善诉被告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徐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玉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