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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9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段中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段中正,曹配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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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段中正,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曹配配,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61号行政��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B8-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配配银行存款3276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