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67号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贵福,系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金,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5元,减半收取1153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人民陪审员 夏连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