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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2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鸿,钱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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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钱万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陶香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