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钱万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陶香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