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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63号

张利霞与杨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利霞,杨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63号原告张利霞,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邱莎莎,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霞与被告杨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振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新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