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号申请执行人鲍雁武。被执行人邱民杰。申请执行人鲍雁武与被执行人邱民杰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民杰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