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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52号

苏文均与谢正官,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苏文均,谢正官,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4252号原告苏文均,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正官,男,1980年4月7日出生,苗族。第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093-3。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文均诉被告谢正官、第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文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文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苏文均已预交6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苏文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庹华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