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彭XX、王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XX、王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兰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3584、3585号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兰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