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彭小某、王招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XX、王XX,深圳市XXX兰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彭XX、王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XX、王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兰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3584、3585号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兰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5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