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6)云2626民督1号 申请人陈刚,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现住丘北县。 被申请人金七生,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现被羁押于丘北看守所。 申请人陈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金七生于2013年3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29,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后来又于2014年4月13日写下借条,定于2014年4月28日一次性付清。但至今被告都未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人民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金七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刚借款本金29,000元人民币。 支付令申请费175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金七生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兴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