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73号
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
法定代表人:黄福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楚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得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楚得安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