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徐 烈
人民陪审员 杜长文
人民陪审员 张清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