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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与谢明华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谢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法定代表人谭波。委托代理人刘锦强,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华,男,户籍地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胡润杰,广东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旭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