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8号叶某某,女。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叶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叶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春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8号叶某某,女。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叶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叶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春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