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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9号

刘媛媛与施杰、陈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媛媛,施杰,陈德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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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9号

原告:刘媛媛,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杰,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陈德清,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媛媛诉被告施杰、陈德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媛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施杰、陈德清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刘媛媛提供卢广君名下的位于庐阳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施杰、陈德清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卢广君名下的位于庐阳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