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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34号

李光亮与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亮,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4号申请人李光亮。被执行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石马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庆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光亮与被执行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