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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41-1号

赵珍怀、杨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珍怀,杨秋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41-1号申请执行人赵珍怀。被执行人杨秋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珍怀与被执行人杨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秋福被查封的房子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赵珍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珍怀发现被执行人杨秋福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格烈

审判员  覃大树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