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265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瑜被执行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951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龙民初字第007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91的存款人民币170085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