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81号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志斌、高绪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志斌,高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斌,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高绪华,女,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志斌、高绪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黄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3)沪黄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763号。现申请执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绪华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高绪华一次性交来案款550000元一次性了结(2014)胶执字第757号、(2014)胶执字第761号、(2014)胶执字第763号三案,被执行人高绪华已于2015年12月11日将案款550000元胶至法院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7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且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黄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