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2325财保11号
申请人:孟凡荣,女,汉族,生于1959年5月29日,身份证号:,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
申请人:吴强荣,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现住奇台县,系奇台县中医院职工。申请人孟凡荣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强荣名下位于昌吉市的一套楼房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吴强荣名下一套位于昌吉市15区2丘19栋的楼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昌市房字第001033**)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和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长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