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栾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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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栾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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