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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栾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栾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栾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呼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