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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15号

安徽省中安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潜山县掌上宝儿童游乐城有限公司、黄永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中安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潜山县掌上宝儿童游乐城有限公司,黄永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胡福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潜山县掌上宝儿童游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聂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永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潜山县掌上宝儿童游乐城有限公司、黄永根银行存款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