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邴焕喜。被告安泰宏,莱西市人原住莱西市河头店镇臧格庄村。
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安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邴焕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邴焕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