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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360号

邴焕喜与安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邴焕喜,安泰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邴焕喜。被告安泰宏,莱西市人原住莱西市河头店镇臧格庄村。

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安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邴焕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邴焕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