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67号罪犯姜爽,男,1969年1月21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沈家村,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院于2011年1月为姜爽减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爽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