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06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朱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许丽萍,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振田,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加英,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兆广,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凯、许丽萍、王振田、张加英、刘兆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