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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129号

郭五虎与白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五虎,白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129号原告郭五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王龙杰,女,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白泉,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郭五虎诉被告白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五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郭五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五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何 玉 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