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21号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负责人安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润地油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1812室。法定代表人侯丙香。2016年1月14日,本院收到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被告河北润地油牡丹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