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595号原告贾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贾启发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给原告1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