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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960号

郭伟科与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伟科,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960号原告郭伟科。委托代理人王建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大黑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日保,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郭伟科与被告潍坊益宝食品有限公司、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XX身份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德江

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

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