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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6号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6号原告郝某,系南和县郝桥镇吴村118号,自由职业。被告张某,系南和县郝桥镇吴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