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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313号

郭建卫与吕卫杰、楚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建卫,吕卫杰,楚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郭建卫,男,汉族。被告吕卫杰,男,汉族。被告楚伟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卫诉被告吕卫杰、楚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4元,由原告郭建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