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郭建卫,男,汉族。被告吕卫杰,男,汉族。被告楚伟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卫诉被告吕卫杰、楚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4元,由原告郭建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