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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2575号之一

石焰与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焰,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575号之一

原告:石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赵道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焰与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默升

代理

审判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尹国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习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