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请求与被告覃某庭外协商解决,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