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敖荷月,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胡江玉,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敖荷月申请��行胡江玉劳动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敖荷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