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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083号

敖荷月与胡江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荷月,胡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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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敖荷月,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胡江玉,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敖荷月申请��行胡江玉劳动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敖荷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