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行审9号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有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有根,叶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9号申请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陈有根,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叶春梅,女,生于1984年2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有根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有根、叶春梅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3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5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3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肖素莲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兰 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