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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财保10号

王金英、王志凤、汪学花、汪学勤、汪文明与江时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英,王志凤,汪学花,汪学勤,汪文明,江时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10号

申请人:王金英,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系汪官保母亲。

申请人:王志凤,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系汪官保妻子。

申请人:汪学花,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系汪官保长女。

申请人:汪学勤,女,汉族,住枞阳县雨坛乡。系汪官保小女。

申请人:汪文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系汪官保长子。

被

申请人:江时进,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王金英、王志凤、汪学花、汪学勤、汪文明与被申请人江时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王金英、王志凤、汪学花、汪学勤、汪文明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时进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王先祥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永胜小区3#楼109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0266**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 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