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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95号

赵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95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济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